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
适用对象:法人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08〕21号);
(二)《关于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细则》(浙金融办〔2009〕23号);
(三)《省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金融办〔2010〕65号);
(四)《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审核管理与服务的通知》(浙金融办〔2017〕49号);
(五)《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贷公司审核事项和优化审核服务的通知》(丽金融办〔2017〕30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金融办。
五、决定机构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六、数量限制
新设小额贷款公司:需经省政府同意,获得小贷公司试点新增指标;
其他: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符合工商部门相关要求。
(二)公司资产质量较好,无对外融资未还清情况、无历史遗留问题。
(三)减资要求:一次减少注册资本不得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且减资后最低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增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增持上限为45%,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增持上限为60%;一般股东增持上限为20%。
(五)县级金融办审核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禁止性要求
(一)非法吸储行为;
(二)账外经营行为;
(三)高利放贷行为;
(四)财务弄虚作假行为;
(五)不法手段收贷行为。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县级金融办审核意见;
(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申请报告;
(三)小额贷款公司全体股东大会通过的注册资本变更方案。;
(四)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
(五)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决议;
(六)参与增资的原法人股东同意对小额贷款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七)参与增资的原自然人股东增资资金来源说明;
(八)新增法人股东审计报告;
(九)新增法人股东同意投资小贷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十)出资人承诺书;
(十一)新增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二)新股东征信证明及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然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征信报告;
(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8-2090826。
办公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市政府大楼430办公室。
传真:0578-2090766。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办件受理—业务处室审查—领导审核—作出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和现场办理结合。
十三、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关于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减少/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8-209082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8-2090827。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市政府大楼430办公室。
办公时间:春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 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 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8-2090826。
网上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