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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

1.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全市金融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工作。配合推动地方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工作。

2.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责任。搭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合作平台,加强与在丽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

3.推动全市金融产业发展。推动全市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协调和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试点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 推进“一带一路”、长三角等金融协调发展。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有关配套政策。

4.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负责金融保障情况的考核评价。指导和推进地方法人金融组织改革发展。指导、推动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拓展融资渠道。

5.拟订推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股改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做好全市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工作。

6.协调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风险防范处置。配合在丽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加强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全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

7.落实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发展。

8.指导和协调辖区内交易场所规范发展,落实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引导全市民间融资。负责引导新兴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协同国家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9.负责全市金融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参与指导全市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工作。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